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政策文号:泗政发〔2019〕5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国家、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见效显效,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支持、服务、推动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形成推动发展工作合力(一)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领导及民营经济发展主要业务部门要视具体工作需要,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主要领导每季度召集一次,县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召集一次,业务部门视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强化对全县民营经济工作的指导统筹和协调,分析全县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民营经济发展关键事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全县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二)搭建“政商直通”工作体系。密切政企沟通,通过县级领导包保企业、企业特派员、企业服务队等形式,搭建多层级联系帮扶企业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落实好政策解读、诉求疏解和权益保障等具体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三)建立企业家参评政务服务机制。每年选择50名民营企业家对各职能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议,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评议排名前10名的部门、单位给予正向加分,后10名的部门、单位扣减一定分值。(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四)构建惠企政策落实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鲁政发〔2018〕21号、鲁政发〔2018〕24号、鲁政发〔2018〕26号和济政发〔2019〕8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涉企优惠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列出政策清单并向社会公开,采取送政策上门等形式,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五)建立企业发展表彰制度。对县内经营性企业(资源型、垄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当年实现开票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或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授予“年度贡献企业”称号;实现开票营业收入5亿元或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年度功勋企业”称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各镇(街道)、各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市场竞争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和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禁对民营企业参与的各级政府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各类项目,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拖欠账款,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牵头负责)二、全面落实扶持政策,推进企业降本减负(七)全面落实减税惠企政策。推动国家、省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地落实,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八)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优惠价政策。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落实社保费率、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下降等政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九)降低行政涉企收费。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十)推动金融惠企政策落地。积极推广“政银保”“银税互动”等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创业担保贷”、政府采购合同无抵押贷款等融资服务。鼓励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过桥资金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县人行、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三、完善发展政策体系,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十一)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县财政每年整合1000万元,用于保障人才发展重大工程的实施、急需人才引进、人才教育培训、平台载体建设及优秀人才奖励等。(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二)打造民营经济发展平台载体。加大泗水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能力投入,提升承载能力;支持镇街双创园区建设,鼓励各类园区创建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发展载体。(泗水经济开发区、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十三)鼓励企业对外合资合作。支持现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合作招商,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参与盘活“僵尸企业”的重组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特别重大的适用“一事一议”。(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工业企业设备购置金额达到200万元且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技改项目,给予购置额3—5%的补贴;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省级“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企业研发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研发补助资金。(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五)推动民营企业挂牌上市。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突出主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当年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完成股份制登记的企业及在齐鲁股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内主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十六)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产学研专项资金,每年筛选5—10个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按照当年扣除总额的10%给予补助。(县科技局、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十七)支持创建工业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获得国家级重点培育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对获得省级重点培育出口品牌、山东名牌产品、“食安山东”食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八)分类优选培育企业。每年选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拟处置盘活僵尸企业各10家,整合统筹各类资源,实施重点关注,重点推进,加速推动发展动能转换。(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十九)稳妥化解遗留问题。本着妥善从速的原则,对“僵尸企业”“困难企业”,通过市场出清、引入合作方、依法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对于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鲁自然资规〔2019〕3号文规定,尽快排查梳理、分类界定,制定方案措施,解决企业资产确权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二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教育引导其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争做守法经营的典范。(县司法局牵头负责)(二十一)强化信用环境建设。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并认真抓好整改。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县发展改革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二十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环境。各级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管理思维,树立服务理念,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正常交往,主动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坦诚交往,廉洁从业,做到既“亲”又“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二十三)大力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支持企业家到境内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标杆企业学习研修,开展精准化、专业化对标考察。打造一支眼界开阔、境界提升、素质过硬的企业家队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二十四)营造关爱企业家浓厚氛围。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省市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优先推荐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度高、群众反应好的企业家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县工商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泗水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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