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优惠政策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7日 政策文号:青医保规〔20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医药机构提供社保卡刷卡服务的;(三)将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结算的;(四)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业务或暂停业务期间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六)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的;(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第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协议有效期等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药品进销存系统核查、远程视频监控、交易明细比对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智能监控、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诚信管理,依法将严重违约的定点零售药店记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原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按照原协议履行;协议期满后的协议续签,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原服务协议终止并按本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青岛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山东青岛产业园区

山东青岛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青岛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