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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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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得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公示下列信息:(1)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鼓励佩戴执法证件。(2)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3)政务服务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下列信息:(1)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4.规范公示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执法信息,并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册、公示卡等方式进行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托门户网站,在显著位置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2.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全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3.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重大、复杂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鼓励采取公证方式进行记录证明。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要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4.规范执法用语。音像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5.规范执法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推进执法全过程数据化工作,逐步实现执法档案数字化管理。(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落实法制审核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决定,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决定,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需报请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2.明确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裁量基准的行使,执法程序,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4.规范审核程序。重大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执法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在提请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需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执法承办机构应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5.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审批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改变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6.配强法制审核人员。2019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和监督考核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解决基层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上网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公示,执法全过程网上记录,执法结果网上查询,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立足执法工作实际,探索运用物联网设备、云计算平台等,提高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司法、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担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二)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装备、经费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三)开展培训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专题培训,强化宣传,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调度督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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