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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客运出租汽车过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泰审批发〔2019〕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过户行为,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一条出租汽车过户,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在许可经营期限内,依法办理车辆和营运手续转让的行为。第二条为保证我市出租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出租汽车每周年限过户一次;过户车辆归属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从其生效法律文书直接过户。第三条简化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购置税完税证明、泰安出租车业户登记表、新车主驾驶证、计价器检定证书。第四条简化申报环节。不再限定受理时间,将批量集中办理改为随到随办。第五条申请办理出租汽车过户业务需按以下流程进行:(一)申请原车主、新车主及所属出租公司三方到场,提交过户申请表、原车主身份证明原件、新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新车主从业资格证原件。(二)初审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步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到交警部门办理行驶证变更手续。(三)复审行驶证变更后,申请人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1.新车主行驶证原件;2.新车主营业执照原件;3.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原件(有效期内);4.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道路运输证。(四)发证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制作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道路运输证。第六条核发证件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车辆过户相关信息函达市交通运输局,便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日常监管。第七条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2日。出租汽车易主过户服务指南/模板/表格: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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