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泰审批发〔2019〕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一、精简审批材料(一)出让类土地1、出让类土地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据合同所确认的土地范围、相关规划条件等替代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办理核准手续。2、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不再提供用地预审材料。(二)划拨类土地1、划拨类土地已有土地证、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手续的,不再提供用地预审材料。2、划拨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取得规划条件(意见)的,不再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三)其他情况1、钻探井位、通讯基站、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不再提供用地预审等材料。2、不涉及化学品生产、输送、不需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的管线等线型工程(不含道路工程);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设备升级、改造等情况的,不再提供规划选址意见。3、“不单独做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范围以内,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仅需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需再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二、重点项目容缺办理市属重点民生项目,有迫切建设需求但尚未充分具备立项条件,且不涉及化学品生产、输送,不涉及环保、生态等规定要求,不需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的,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申请对项目进行容缺办理立项。项目单位需在容缺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善好立项相关材料并及时送达我局,超出规定时限依然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对项目立项予以撤销并公告,将项目单位列入失信名单,不再受理容缺申请。三、附则本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12日。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服务指南/模版/表格: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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