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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字〔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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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水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8〕83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审批和监管协调会商制度(一)协调会商的内容。1.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接问题。2.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听证论证等工作。3.研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4.研究涉及行政审批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5.其他需要协调会商的事项。(二)协调会商的方式。1.一般事项或涉及部门较少的,可以往来函的方式。2.复杂事项或涉及部门较多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方式。3.其他有利于工作开展的适当方式。(三)协调会商的组织。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干部负责协调会商工作,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2.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3.协调会商会议一般由提出事项的部门、单位召集和主持,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已承接事项的会议组织和议题材料准备工作;其他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议题材料准备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主持召开。4.协调会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5.协调会商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二、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一)行政审批部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审管互动系统,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二)行政审批部门将办理的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审管互动系统,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认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审管互动系统,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配合。(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推送行政主管部门。(五)上级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审批部门参加;对需与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等资料,对上协调、联系、对接或请示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行政审批部门职责或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化的,应及时抄送行政审批部门。三、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一)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的限制性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行政审批部门;划转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行政审批部门;对有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再行办理审批手续。(二)划转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行政审批部门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做好系统密钥移交、授权以及系统维护更新等工作。(三)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部门,今后若需购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预算。(四)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和听证论证的事项,简单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现场勘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专业性、技术性强,因受资质证书、专业知识、专业设备等限制,行政审批部门暂不具备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条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现场勘验任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勘验、组织听证论证,并出具意见或结论,通过审管互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送行政审批部门。(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将其奖励、惩戒、信息等情况推送至东营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公开。四、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协调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加强沟通对接,相互支持配合。对下列在工作中出现的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二)对现场勘验、听证论证、技术审查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听证论证、技术审查,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审批政策变动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到行政审批监管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进行行政审批影响行政监管工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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