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
政策文号:泰科发〔2019〕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重点实验室是泰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第三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第四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二)瞄准国内外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五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二)制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第八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省驻泰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协助做好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第九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提供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第三章申报与批建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定期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和申报通知,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已批准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第十一条申请新建市级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托单位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在我市设立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实验室已运行并从事本领域研究1年以上,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备承担科技计划能力;(三)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提供团队(2万元/年·人)等配套条件。(四)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室面积应在6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应在30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五)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六)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第十二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与认定程序如下:(一)符合指南和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四)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30天内,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签订,作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新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2年,筹建期内加挂“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筹)”牌子,可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四章运行第十四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并聘任,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第十六条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提供咨询等。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七条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科研团队),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鼓励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第十八条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设立研究基金,支持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和开放课题研究,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并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根据产业链上下游组建实验室联盟。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大科研信息的共享力度,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绩效评估标准。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级实验室名称。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诚信档案,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二十三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采取建设期间年度考核、建设期满后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动态考评的方式。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提交验收申请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对组建完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下达验收工作通知;(二)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对照建设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召开验收评审会议,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四)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市级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第二十六条验收意见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合格等级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牌子;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取消建设资格。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对评估较差者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连续二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二十八条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注销的,撤销该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依托单位变更申请。第六章经费和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自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和外部融资。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对市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第三十二条对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且符合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第七章调整与撤销第三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市科技局可对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第三十五条市级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1、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2、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3、依托单位不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规现象的;或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或因依托单位性质改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十七条不按时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筹建重点实验室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泰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附件: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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