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 政策文号:枣政字〔2019〕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额标准各区辖区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二级;其他土地为三级。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9.60元,二级8.00元,三级4.80元。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00元;建制镇、工矿区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00元。二、执行时间以上税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三、相关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收入归属级次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枣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19〕6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字〔2019〕6号.pdf相关解读·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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