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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鉴定专家参加鉴定的,工作全日的支付每人每次劳务费2000元,工作半日的每人每次劳务费1000元。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出诊鉴定的,按每次2000元支付鉴定专家劳务费,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三、为鉴定工作提供鉴定场地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医院,按鉴定人数每人每次120元的标准,支付协议医院劳动能力鉴定保障服务费。此项费用按工伤和因病非因工鉴定人数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鉴定专项经费列支。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87号)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等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pdf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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