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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区间调剂为辅、市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积极争取省级统筹指标。县域内确实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应当首先自行购买指标,仍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调剂使用市级指标。第三条市级指标主要来源:(一)市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二)市级统筹县区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指标;(三)市级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指标。第四条充分发挥市、县区在资金、资源上的互补优势,市级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第五条调整市和县区利益分成模式,由原来的项目纯收益分成,调整为市级统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市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留存项目所在县区20%,作为县级指标;县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市级统筹20%,作为市级指标。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统筹负责全市指标调剂工作。每年各县区上报指标供应与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当年指标供应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全市指标调剂,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使用市级指标的,在年度指标供应方案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不在年度指标供应方案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指标使用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县区使用市级指标的,严格执行年度指标供应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使用指标的县区政府签订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三)外市使用我市指标的,由其向我市市级政府提出指标交易需求,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属市级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其签订协议书;属县区指标的,由指标所属县区与其签订协议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四)县区间调剂指标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供需双方政府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调剂使用价格,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2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一)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包括胜利油田在我市境内生产及配套设施项目)和县区使用市级指标价格执行以下公式:成本价格5+产能价格(16-X)×0.7(注:“X”指耕地质量等级,价格单位为“万元”)。(二)市外调剂价格执行以下公式:省指导价格8.5+产能价格(16-X)(注:“X”指耕地质量等级,价格单位为“万元”);因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新增耕地来源不足,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万元。具体交易价格,根据市场状况由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研究确定。(三)县区间调剂指标的价格,由双方政府根据以上价格协商确定。(四)水田指标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比同等别水浇地指标价格高10万元/亩。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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