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有且仅有一个;经营场所可设立多个。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在同一地址,也可在不同地址。第五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六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第七条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其他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场所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第八条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的,市场主体可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备案的,工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第九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鼓励发展产业园区、企业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允许席位注册。第十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第十一条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通过依法抽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发现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保、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可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2015年10月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5〕23号)同时废止。附件: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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