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东营区产业园区
-
东营俊富工业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胜利石油科技创新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创客星孵化器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区城北食品加工园区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市大学科技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市黄河口文化产业基地
山东-东营-东营区
山东东营东营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东营东营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修订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水利局,东营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上位法的修改,结合我市实际,我单位研究起草了《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我市位于山东省北部黄河三角洲地区,东、北临渤海,海岸线总长412.67公里。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沿海防潮堤建设,截止目前,共建成标准化堤防217.73公里(其中油田海堤118公里、城东海堤41.4公里、垦东海堤40公里、东营港海堤13.33公里、广饶县海堤4公里、东营区海堤1公里),防潮标准达50年一遇。为加强海堤管理和保护,2004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制定出台了《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为我市海堤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海堤的安全运行,有效的防御了风暴潮灾害,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沿海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200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修订3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修订2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已修订3次。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拟对《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二)将《办法》第五条“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据:我市计划部门已改名为发改部门(三)将《办法》第六条“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及海堤专业规划。”修改为“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海堤专业规划。”依据:根据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将《办法》第八条“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海堤主管机关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修改为“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海域,由海堤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依据:根据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将办法第九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海堤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海堤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原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和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和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六)将办法第十五条“未经海堤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各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停靠渔船。”修改为“在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不得长时间停靠渔船,紧急情况下确需停靠的,不得影响防潮闸、进排水闸的运行。”依据:市海堤处以明海闸为例进行了测算,明海闸工程边界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在防潮闸工程范围内停靠船只将会影响防潮闸运行安全。同时,通过防潮闸多年运行管理经验,在防潮和排涝过程中,过闸水流湍急,闸附近停靠船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在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100米范围内不得长时间停靠船只。(七)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堤防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受益者承担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海堤运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据: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主管的海堤工程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不需要受益者承担维护费用。(八)删去办法第十七条。依据:无上位法依据。(九)删去办法第十九条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执行。(十)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www.dongying.gov.cn/html/2018-04/18040915293200399.html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打印关闭
山东东营东营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28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2024-12-2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学院片区DY-DC-ZYXY-06-3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2024-12-2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4-12-12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4-11-1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11-0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四分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期限的批复
2024-10-2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4-08-29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