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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执法“双随机”联合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通过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本办法所称联合检查,是指按照《东营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重点行业分类》,由联合检查牵头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其他参与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参与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省直部门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二)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三)特殊时期,因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省直部门安排的普查、拉网式排查等可以与“双随机”联合检查结合的,应当采取“双随机”联合检查方式开展。第四条联合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随机的原则。第五条依法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监督检查项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相应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无对应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且未按程序明确相应职能机构的,应当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县区联合检查。第六条《东营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重点行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根据行业变化、机构改革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东营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重点行业分类》以外的其他行业需要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联合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一单两库建立第八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建立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完成后,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向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及时通过该平台认领相关市场主体并纳入名录库,依法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第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市场主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名录库准确、完整。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二条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需要,确定联合检查参与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实施。对按照级别管辖实行分级监管的,同级协同部门应当将年度联合检查计划草案发市、县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联合检查参与部门。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检查力度,相应增加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第十三条牵头部门负责被检查对象的抽取、检查活动的组织、检查情况的汇总等工作。参与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抽取、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事项依法开展检查以及相关数据上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等工作。第十四条被检查对象名单由牵头部门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按比例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行业特点等情况。抽取结果应当经抽取人、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四章联合检查的组织第十五条牵头部门根据年度联合检查计划,从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拟定初步检查日程,2个工作日内送交联合检查参与部门。第十六条联合检查参与部门在收到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日程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并反馈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不得无故不参加联合检查,确实无法选派人员参加联合检查的,应当在收到被检查对象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牵头部门根据反馈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方案。联合检查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八条联合检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第十九条实施联合检查时,各部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通过音像方式全过程记录检查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开展实地检查的,所需车辆由牵头部门统一调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章检查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联合检查结束后,各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检查情况汇总表,形成本部门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牵头部门进行汇总。牵头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检查报告,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四条联合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各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信用信息平台,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管辖发生争议的,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联合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采取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不确定的领域实施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附件:东营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重点行业分类附件东营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重点行业分类一、采矿业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协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安监部门。二、制造业牵头部门:质监部门。协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安监部门、工商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三、食品药品行业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同部门:商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防部门。四、燃气、热力、水生产供应业牵头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协同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物价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五、房地产、建筑、物业服务业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工商部门、人防部门、物价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六、交通运输业牵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同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海事部门、烟草专卖部门。七、邮政快递业牵头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协同部门:公安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消防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八、批发零售业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协同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物价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消防部门、烟草专卖部门。九、住宿业牵头部门:公安部门。协同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旅游发展部门、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十、文化娱乐、印刷业牵头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协同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消防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十一、农业牵头部门:农业部门。协同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畜牧部门。十二、林业牵头部门:林业部门。协同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十三、教育行业牵头部门:教育部门。协同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人防部门、消防部门。十四、医疗卫生业牵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协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物价部门。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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