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提名,参照本条前四款规定执行,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第九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科学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第十条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提名项目时,不能同时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不能参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和会议初评评审。第十一条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所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机构、部门联合提名。第十二条部门和机构提名的奖种和数量不限,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提名。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专用项目由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部门提名,专家和机构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专用项目。第四章提名程序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第十五条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和部门首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时,须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线完成相应注册手续,按照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十六条提名者应承担提名责任,参与评审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第十七条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提名书,并按照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和等级严格把关。第十八条提名者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共同完成单位的同意,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材料并进行公示。提名部门和机构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范围内再次公示。专家提名的项目(人),可委托项目完成人(人)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前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第六章诚信管理第二十条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第二十一条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或列入国家及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严重失信名单的提名者将被取消提名资格。第二十三条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