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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山东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一)突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地方和行业特点,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及时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1.住房保障领域。在计划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信息、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县区进展季度通报信息;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包括轮候对象数量)、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包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承租、承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和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用地政策、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信息等。(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项目信息(包括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简要情况、成交价等)等。(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公示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部门、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同时,相关部门要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分别公开。(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牵头落实)(三)拓宽公开渠道,优化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依托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用奖惩和行政监管等信息,并实时推送至“信用东营”网站,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站式公开、一窗口查询,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采购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公开时效,依法及时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实。(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三)做好考核评估。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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