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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组织资金申报,于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同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10日前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及市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20日前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及省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使用意见报省财政厅。第九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将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意见,结合省级预算安排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对省本级申请的,省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第十条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计绩效目标,不定期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场化债转股补助资金、直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企业债)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直接债务融资补助(公司债)、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除外)等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直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证监部门负责配合金融办做好直接融资补助(公司债)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合规检查。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之间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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