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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字〔2018〕...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从源头上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着眼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际成效。坚持以下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有序开展考核工作。(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考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三)坚持激励问责并重。发挥考核作用,激励先进,督促后进,强化问责,不断提升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包括基层建设、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部门统计等4类16方面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和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情况,由市统计局每年提出建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后印发。第六条考核工作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0分及以上)、良好(800分—899分)、合格(600分—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个等次。第三章结果运用第七条考核结果作如下运用:(一)报市政府;(二)报市委组织部;(三)通报各县区政府。第八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引导各县区认真解决。相同考核问题反馈2次以上,确属主观原因整改不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市统计局约谈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考核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第十条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实施,次年4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制定实施方案。每年12月,市统计局依据本办法拟定次年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次年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二)各县区自查。各县区对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次年1月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统计局。(三)实地考核。市统计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对各县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四)综合评价。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实地考核情况,对各县区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分数、等次和名次,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五)考核反馈。市统计局向各县区反馈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第十一条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开展考核,不得走形式、走过场、搞平衡照顾,确保考核过程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各县区应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考核顺利进行。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东营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类别序号考核内容基层建设(4项)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2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3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基层统计力量基础建设(6项)5经费保障6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7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8企业入库纳统9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10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法制建设(4项)11统计普法执法12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13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部门统计(2项)1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16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说明: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东办发〔2017〕57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2.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研究制定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政策措施。3.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开展人员聘用工作。4.基层统计力量。乡镇(街道)设立统计工作岗位并按照要求配备统计人员,村居(社区)明确统计人员,企业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统计人员。5.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普查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保障充足;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6.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更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报备。7.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并及时更新。8.企业入库纳统。符合“四上”条件的单位及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及时修正“四上”单位变更信息,不符合条件单位及时退出,确保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框真实完整。9.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在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办公地点等。10.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信息化对统计业务的有效支撑覆盖;跨层级、跨地区的统计业务互通共享。11.统计普法执法。统计普法纳入本地全民普法规划,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12.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按照东办发〔2017〕57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13.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情况。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1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16.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对外发布及提供统计数据。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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