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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依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服务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全市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第五条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会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会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一)需要申请人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二)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三)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五)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八条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承诺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二)承诺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部门(单位)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承诺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十条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送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专业监管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第十五条市职能办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附件4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南部山区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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