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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东政办...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东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涉法(政策)议题包括以下情形:(一)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需要市政府集体决策并对外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其他重要政策措施。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位(以下简称提报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议题审查相关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第四条提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所有前期程序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送审。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提报单位应当商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前期调研学习、评估论证等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五条提报单位应当在议题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按照规定完成会签并与会签单位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提报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明并提交不同的意见。第六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应当经提报单位集体研究并经提报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条款的说明;(二)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七条提报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一)议题审查函、文本;(二)合法性初审意见书;(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拟解决的问题清单和采取对应措施等内容的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五)提报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情况记录;(六)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提报单位提报的审查材料不齐全,并未按照要求补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提交审查的议题予以退回。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者有较多争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不衔接;(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统一登记编号的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二)就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或者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办理意见反馈提报单位进行修改,同时转送市政府办公室。提报单位修改完善后,应当将议题文本及汇报说明反馈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合法性问题,导致市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上级政策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会签或者征求意见过程中未就涉及本部门的问题出具意见,导致市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提报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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