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18〕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东边界,向南沿历城区与章丘区行政界至济青高速公路南线;向西沿济青高速公路南线至港沟立交,自港沟立交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线向西至长清区文昌街道叶庄;向北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线至玉清湖水库东,西北接黄河大堤南岸;向北沿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桑梓店街道行政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规划建设用地北边界(孙耿街道)、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北行政界至黄河东岸,东接321省道,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东边界的合围区域。市区10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涉及市南部山区的仲宫街道、柳埠街道、西营镇,长清区的归德街道、五峰山街道、万德街道、张夏街道、孝里镇、马山镇、双泉镇。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0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三、本基准地价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8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4〕17号)同时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济政发1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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