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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落实《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对《〈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正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社区居民开展楼(房)顶绿化和垂直绿化。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中具备条件的低、多层建筑实施楼(房)顶绿化。对位于重要位置和地段或有城市景观塑造需要的公共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提出楼(房)顶绿化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楼(房)顶绿化覆土深度应当满足绿化植物正常生长条件,并符合建筑安全和防水等要求。同时,合理设置浇灌设施,保障楼(房)顶绿化养护管理。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道路护栏、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正为: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0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6米以上不足1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6米以上的,按60%折算绿地面积;(四)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3米以上不足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3米以上的,按40%折算绿地面积;(五)地下设施顶面绿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折算绿地面积。三、本通知施行前,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绿化绿地面积的折算,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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