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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智慧东营建设的实际问题;(五)符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六)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合理;(七)遵守智慧东营建设项目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第十条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储备库起草年度智慧东营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建设库,形成年度智慧东营建设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年度智慧东营建设项目计划作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第十二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本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有关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县区独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区智慧东营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通过评审或备案的智慧东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对建设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履行评审或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涉密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须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项目程序实施建设。第十六条对于未列入年度智慧东营建设项目计划,但急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急需建设的申请、建设方案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启动项目建设。第三章项目采购和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在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前,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参数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第十八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扫描录入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第二十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智慧东营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评审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密码管理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的档案建设,形成完整规范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剩余资金。第二十六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验收前,对于涉及企业、市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向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项目验收时,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等各方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文档。监理单位必须提供项目监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项目需求分析说明书、建设及设计报告、开发测试报告等文档资料。第二十九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扫描录入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备案。第三十条各县区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扫描并通过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一条需国家、省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上级要求及程序申请组织验收。第三十二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各阶段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安排进行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资金支付数额录入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发挥应有效益。项目质保期至少2年,质保期满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五章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省、市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第三十五条评价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智慧东营项目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评价后,认为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智慧东营建设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效益。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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