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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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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并举,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信息共享、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都要至少确定1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人员、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设立子公司,或者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四)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自行出租,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五)优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政策措施。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三、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一)划转一批房源。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租房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市、县两级国有住房租赁经营公司运营、管理。将市、县两级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转为租赁住房。将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新建改建一批房源。市、县两级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盘活一批存量房源。鼓励一批产权明晰、质量合格的存量房源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一)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和办事流程,为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和住房租赁企业协助办理提供便利。加强宣传引导,让住房租赁消费成为新的时尚理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探索推进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具有本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教育部门可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机构不定期对学生居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明确租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制定并推行《东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倡长期租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提取不超过当年已支付的年房屋租赁费用,且不超过规定提取额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引导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构建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一)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二)严格合同备案管理。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加快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登记备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住房租赁备案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工作网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备案业务。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住房租赁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严格规范住宅改造及租赁标准。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住房改造应保障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卧室、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四)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建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力培育、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公安部门对租赁房屋依法实行治安管理,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依法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对住房租赁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治安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并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纳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工作内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抓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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