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更好地服务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涉企信息归集内容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行政许可(审批)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五)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九)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严格涉企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一)各级行政机关可利用“服务接口接入”或“前置机库表接入”的方式,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共享至东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也可直接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以下简称协同监管门户),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二)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登录协同监管门户,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涉企信息。(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协同监管门户用户名和密码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三、严格涉企信息归集时限公示系统归集的涉企信息产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有效信息归集公示完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归集时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印发后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在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于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四、加强涉企信息共享(一)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工商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二)支持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各级行政机关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机关共享获取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报经省级工商部门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五、加强涉企信息应用(一)实施“双告知”工作。工商部门依托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由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二)深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时共享,及时推送至省信用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三)开展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归集的涉企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省信用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五)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六)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依托公示系统,升级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山东)信息系统,建立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公示等功能模块,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六、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推进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市工商局要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二)强化责任落实。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三)强化督导宣传。建立健全督导调度机制,适时组织对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广泛宣传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良好工作氛围。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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