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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绿线划定。发改、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绿线控制性规划,并将城市绿线控制性规划管控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城市绿线,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划定绿线。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二)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第七条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调整前,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第十条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或拆除。第十一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临时占用的绿地并恢复绿地原状。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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