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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城市管理局,挂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市园林绿化、城市雕塑、景观亮化专营企业资质管理职责。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划出的职责。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四)加强的职责。1.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2.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起草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景观亮化、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卫生专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承担城市防汛、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水器具、集中供热及燃气器具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六)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七)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八)指导、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景观亮化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九)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绿化、生物多样性和环境艺术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审核报批;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市区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十)负责编制城市容貌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责:1.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人防方面在规划建设阶段的行政处罚权。(十三)负责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五)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接待、会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三)财务科(审计科与其合署)。负责编制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建设。负责制定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内部审计监督。(四)法制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组织起草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负责局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五)执法监督科(挂督查办公室、投诉处理科牌子)。监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履行职责情况;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牵头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局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督查推进工作。负责信访、投诉工作。(六)园林绿化管理科。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公园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七)计划工程科(投资促进办公室与其合署,挂城市资源经营管理科牌子)。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草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承担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负责投资促进方面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资源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工作。(八)市容市貌管理科(市政设施管理科与其合署)。草拟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专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景观亮化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夜景灯饰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九)公用事业管理科(挂安全科、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草拟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草拟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安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承担城市供热、供气、防汛、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负责指导城区水环境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监察,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负责协助完成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工作;负责确认违规建设的性质,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工作。(二)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上级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水有关标准。市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三)关于节能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减排及推进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一)综合行政执法。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交由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使。(二)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2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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