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政策文号:东政发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东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制定如下政策:一、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直接融资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二、对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拟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三、企业上市后与上市前一年相比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第一年按100%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各按50%补助。企业上市后自然人转让限售股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按60%给予补助。四、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应补缴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缴纳相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2020年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强化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跟踪培育服务。对影响企业上市挂牌的土地、房产、规划、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坚持“一事一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消防等手续;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六、各县区及市属开发区金融办每年初对本辖区上一年度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初审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市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办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七、补助对象存在涉嫌欺诈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八、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九、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文件关于上市挂牌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该政策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20〕1号)》于2020年1月7日宣布废止,详见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20/1/7/art_245895_1386.html。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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