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演习工作。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审批。4.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各类经济组织投资的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6.负责港区船舶进出港的统一调度管理及其他综合协调管理工作。7.负责机场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民航产业建设和发展;负责机场的空域净空管理。8.承接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配发省际、市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职责。9.承接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下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职责。(二)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四)负责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区船舶进出港的统一调度管理及其他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演习工作。(五)负责机场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民航产业建设和发展;负责机场的空域净空管理。(六)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运输规费的征稽和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申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七)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各类经济组织投资的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八)参与拟订全市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监督指导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九)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十一)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十二)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会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三)财务科。负责编制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承担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申报工作;承担交通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四)规划基建科(投资促进办公室与其合署)。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草拟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指导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公路、水路重点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监督指导所管辖交通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所属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投资促进方面工作。(五)法规教育科(挂交通执法监察科牌子)。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交通运输政策的研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草拟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承担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的申报工作。(六)运输管理科(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与其合署,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草拟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日运输的有关工作;草拟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办法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草拟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内军事行动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七)民航管理科。负责机场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民航产业建设和发展;负责机场的空域净空管理。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1.港界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东营港港界范围内(以下简称港界内)的危险化学品、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界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界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界内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2.港界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界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四)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的管理,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涉及航道采砂工作的商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六)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一)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二)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调整。1.整合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更名为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集中行使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市港航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不再行使行政执法职责。2.市交通运输局保留东营港区和广利港区内的港航执法(其他水域港航执法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等行政执法职责,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分别交由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使,市交通运输局不再行使交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职责调整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组织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东营港区和广利港区内的港航执法(其他水域港航执法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等行政执法职责;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东营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河口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除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以外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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