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强化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评议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受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每年按照省食安办发布的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当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考核办审定后印发实施。第七条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步骤。(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依照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分别对各县区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及时掌握考核任务执行情况。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二)实地检查。每年下半年,市食安办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工作亮点,督促责任落实。(三)自查评分。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市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部门评审。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各县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五)第三方评估。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市食安办可委托社会评估调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选取部分重点考核指标或与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关系密切的考核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日常考核、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亮点突出,得分排在前2名的为A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县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国家、省和市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大工作事项未开展未落实的。第九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考核结果由市食安委通报各县区政府,并抄送各县区食安办。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政府,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政府,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书面报市食安委。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对直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另行组织,重点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履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对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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