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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一)明确流动人口范围。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到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到本市其他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均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二)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县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严格居住证申领和发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二、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和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的便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三)其他有关事项。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常住户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三、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覆盖全部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要加强督导调度,强力推进工作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二)落实工作职责。市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出入境证件及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工作;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协调组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秩序。市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实有人口专项组工作职责,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协助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队伍,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考核;协调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深化居住证制度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教育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当地升学考试等合法权益;在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入托的同时,协助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做好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负责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和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把解决拖欠流动人口工资、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和督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流动人口同工同酬;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按规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定期将房屋租赁备案情况通报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有关医疗救助;负责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向流动人口提供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等服务。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租赁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要切实履行相关义务,自觉按规定申报或通报有关情况,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三)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重点搞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积极普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常识,增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加强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管理,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附件:东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附件东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赵峰(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张俊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周海林(市公安局政委、交警支队支队长)成员:宋兴国(市综治办副主任)罗雪(市公安局副局长)衣淑珍(市医改办主任)陈召华(市教育局副局长)朱邦强(市民政局副调研员)万有慧(市司法局副调研员)隋向村(市财政局副局长)郑新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健(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高清法(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水先(市工商局副局长)杨成学(市总工会调研员)陈银鹏(团市委副书记)邱家梅(市妇联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罗雪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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