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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加强统筹设计,分步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安排,使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2.清理整合规范,增强统筹能力。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区(市)财政的统筹能力。3.市场调节为主,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加强指导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加快资金拨付,避免大量资金结转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目标任务。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增一般、压专项、强监管、重绩效”的基本思路,根据改革事项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实施条件,统筹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决当前转移支付管理中的紧迫问题和突出矛盾,逐步破解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从2018年市级预算编制入手,深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动态监管、考核问责机制,使各区(市)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二、工作重点(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合理划分市、区(市)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区(市)间基本财力、由区(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市)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市级支出安排,由市级直接实施;属于市与区(市)共同事权的,由市与区(市)共同分担支出责任,市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各区(市)实施;属于区(市)级事权的,由各区(市)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1.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70%以上。今后市级因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新增财力,以及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收回闲置结转资金形成的可用财力,可用于增加对各区(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重点向财政困难区倾斜。因中央、省、市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支持区(市)因地制宜安排支出,增强基层政府统筹能力。2.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坚持“保基本、促均衡”的政策导向,简化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结合中央、省政策调整,整合归并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均衡市域内公共资源配置,缩小区(市)间财政保障水平差距,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围绕中央“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政策目标,进一步健全各区(市)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切实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结合户籍制度、公共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将转移支付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三)规范优化专项转移支付1.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新设市级专项资金。对确需增加投入的项目,新增支出主要通过调整既有专项予以解决。对政策依据不充分、资金使用分散、效用不明显的一般性项目,压减预算规模,调整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制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合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加大专项资金统筹力度,减少项目数量,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能。加强各类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年底结转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以上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评估与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或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延续性项目,压减资金规模。2.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融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3.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除按规定由市级和区(市)共同承担的事项外,市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区(市)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区(市)财政投入情况作为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对市级和区(市)共同承担的事项,市级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并结合各区(市)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对不同区(市)的分担标准或比例,并逐步统一对同一区(市)不同民生保障类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市级补助比例。对属于区(市)事权的事项,主要由区(市)统筹推进,必要时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引导支持,不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4.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管理。严格资金分配主体,非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负责对下分配财政资金。积极推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逐步提高市级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对市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资金监管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按规定方向使用。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都应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专项,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除以上改革事项外,在清理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改革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1.及时下达预算。加强市级与各区(市)预算管理的衔接,市级要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比例,各区(市)要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本级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市级对各区(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下达。各区(市)政府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各区(市)政府要将市级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纳入预算管理。2.加强信息公开。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市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3.强化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区(市)要严格按照结余资金压缩目标,逐年清理压缩结余资金规模。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在规定结转期限内使用完毕,超过结转使用期限、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区(市)财政部门交回市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4.健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机制。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将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等作为绩效评价重点,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并作为分配转移支付额度的重要依据。逐步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处理好促改革与稳增长关系,把握好改革力度与节奏,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积极推进转移支付改革。(二)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逐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备案和督导机制。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全面实施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损失浪费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除中央、省、市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不得违规用于对企业和个人的税费减免或返还,以及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三)完善区(市)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各区(市)政府要比照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区(市)对镇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对区(市)政府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对区(市)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镇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预算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发〔2017〕15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发〔2017〕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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