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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8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2.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二)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划出的职责。1.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市财政局。2.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3.将履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加强的职责。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2.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3.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4.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5.加强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有关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二)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四)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五)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六)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市级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类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承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和工程测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工作;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十三)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规范;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1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宣传、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事劳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三)综合财务科。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牵头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五)行政许可科。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六)勘察设计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查;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设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测量管理工作。(七)城市建设科(挂投资促进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承担投资促进方面工作。(八)村镇建设科。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九)物业管理科。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协调指导住宅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十)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认可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及注册管理工作。(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建设科与其合署)。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标准造价、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市政)、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外埠建筑企业的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组织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领域综合性监督检查;参与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房地产开发管理科与其合署)。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定期公布市场信息;指导监督商品房销售和交易资金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组织房地产市场综合性监督管理;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估价机构、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商品房面积、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参与房产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十三)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科。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十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受理县区及有关开发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市政府确定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审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十五)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规划和配套措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及其他有关重点工作;督促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及全市新型城镇化督导考核工作;承担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政府建设项目管理。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实施中心城部分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组织论证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2.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审批工作。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二)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三)关于节能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减排及推进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一)综合行政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二)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6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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