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东政发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三、深化巡游车改革(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经营区域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履行责任承诺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经营主体,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由个人出资购置的,经营权所有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经营合同,发生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五)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后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优良的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合作经营方式的车辆出资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管理费。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资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完善经营服务标准规范,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驾驶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减经营权数量或吊销从业资格。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八)完善价格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十)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禁止网约车巡游揽客。(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优化乘客乘车体验和服务水平。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将网约车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网络数据信息。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十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合乘各方应当签订合乘服务协议。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互助方式提供空余座位,接受符合自己预设线路的人员合乘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证行车安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仅限于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通行费。提供服务车辆应当为个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合乘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上车,遵守合乘提供者的合理要求,并分摊相应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乘行为进行认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合乘次数、运行路线、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信息发布范围等;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严禁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三)完善服务设施。全市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加气站、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十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十六)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管理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行业管理等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东营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