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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精神,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体工作中,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规范增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存量,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审查制度(一)审查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政策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拟由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三)审查标准。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三、组织实施(一)严格规范增量。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制度和审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清理工作原则上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三)定期评估完善。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东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督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附件:东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东营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附件东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召集人:张润国(市委常委、副市长)副召集人:陈明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邵小龙(市物价局局长)成员:孙书元(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贾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无线电管理处主任)张贤云(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新俊(市科技局副调研员)刘庆志(市公安局调研员)张炎伟(市民政局副局长)马占峰(市司法局调研员)陈强(市财政局副调研员)王晓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国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高欣伟(市住房城乡建设党工委委员)于汇洋(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李振兴(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聂仁锋(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郝立刚(市农业局调研员)郭学增(市林业局副局长)郭东升(市海洋与渔业局调研员)许其杰(市商务局调研员)杨玉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于学友(市疾控中心主任)阎霞(市体育局副局长)古金魁(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陈新军(市旅游发展委副调研员)刘相永(市安监局副局长)王长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国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巴希滢(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新聚(市质监局副局长)巩春波(市国资委副主任)尹玉增(市人防办副主任)王仕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立(市金融办副主任)安晓刚(市地税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邵小龙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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