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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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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东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依法注册在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上述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已获有关监管部门认可,且未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二)新设立或迁入并书面承诺,投资基金在清算之前不迁出基金中心,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实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四)投资基金资金账户须进行账户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五)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中心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基金中心管理机构审查认定。二、扶持政策(一)落户扶持。1.为每家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00平方米自用办公用房,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50%收取租赁费;提供公寓住房1套,自用办公用房、公寓住房自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管理公司管理多支基金或其管理人员多处任职的,视为1家公司)。2.为每家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装修提供6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3.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购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按每户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3年购房补贴(每人只享受1次);在本市租用住房的,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次月起,按每户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屋租赁补贴(每人只享受1次)。(二)规模发展与投资奖励。1.对注册资本(合伙资本)达到1亿元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满1年后,按实缴出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于本市境内企业,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再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规模发展与投资奖励按累计实缴资金和实际投资金额计算,不重复计算。享受奖励政策后又增资的,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已兑现奖励部分;本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其参股出资部分。3.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不适用规模发展与投资奖励。(三)地方贡献奖励与扶持。1.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数额给予等额奖励。2.对符合《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规定的投资基金,申请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可优先合作并按规定给予让利。(四)管理人才奖励。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自入驻基金中心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数额给予等额奖励。三、兑现程序(一)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装修补助,在完成装修后兑现;高级管理人员购房补贴,在所购住房满1年后按年兑现上一年购房补贴,期间所购住房转让、出租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租用住房补贴,每半年兑现1次。享受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公寓住房、租用住房不得转租。(二)基金中心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料,报基金中心管理机构研究同意后,每半年兑现1次。四、其他事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迁入基金中心的,可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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