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枣政字〔2017〕53 号 有效性:有效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2018年2月底前基本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二)基本原则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今后,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实施范围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监管方式实行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和市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一般经营性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一)划转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对已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理顺管理关系。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给市国资委(代市政府)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移交市国资委管理。按照管资产就要管党建、管人事的要求,除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其他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的企业负责人管理、党建、纪检及组织人事关系,移交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其他凡有净资产、能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和经济实体,按资产额度标准整体划转市国资委或所属其他相关企业监管,同步移交负责人管理、党建、纪检及组织人事关系。(二)授权部门监管。文化类企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现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金融及投资担保类企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行业和业务管理,参与重大事项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政策支持工作;市司法局、市供销社、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市政府分别授权上述单位管理。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市属企业和经济实体,暂不划转市国资委管理,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待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后,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底前。市政府召开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正式启动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二)尽职调查、提出实施计划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底。市国资委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对市直单位所属企业进一步核实情况,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列入尽职调查范围的市属企业分批开展尽职调查,组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工作,摸清企业资产状况、经营和人员等情况,并逐个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研究提出推进改革重组、划转国有产权的实施计划并有序推进。(三)改革重组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分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深化改革重组,逐个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和方案;其中,重要市属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尽职调查工作与改革重组工作压茬推进。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涉及移交企业的有关市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按程序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2月底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确保在2018年2月底前结束,工作中要注意分析和总结经验,工作完成后形成总结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市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尽职调查、改革重组、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推进中,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原主管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强化政策支持。凡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上级相关改革重组政策,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区(市)政府要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对市属企业长期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四)平稳有序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解决。(五)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市国资委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要求实行统一监管。区(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并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17〕53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字〔2017〕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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