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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东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二)划出的职责。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职责及水文工作职责。(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防潮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防潮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潮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泛洪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防洪、防潮工作;发布水利信息,管理水利信息网络,对较大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节水灌溉、村镇供水、灌区管理、机井建设工作;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沟、荒丘、荒滩治理开发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贯彻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十一)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接待、安全、会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二)人事科(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承担全局精神文明和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三)财务审计科。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内审工作;承办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有关事宜;指导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四)规划计划科(挂投资促进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草拟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承办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投资促进方面工作。(五)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草拟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水利系统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办县区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六)农村水利科。草拟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农村饮水、节水灌溉、村镇供水、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市级以上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县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指导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大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七)水资源科(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水源规划,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行业供水工作;承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的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涉及航道采砂工作的商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的管理,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四)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城市防汛排涝、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五)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上级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水有关标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六)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水利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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