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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新成长劳动力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及标准青岛市各技工院校招生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且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参加2年制及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两年(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生活费补贴。对已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6号)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生活费补贴。二、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信息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职研中心”)具体负责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的信息核实、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公示等工作。各技工院校在年度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学籍注册手续后,于当年的11月20日前,将当年新招生且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后,携带相关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统计表》、《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到市职研中心进行人员信息核实。经核实后,由系统按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隶属关系自动转发市、区市,作为市、区市审核拨付生活费补贴的依据。未经市职研中心核实的,不予拨付生活费补贴。三、培训过程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经市职研中心核实且符合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全部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青岛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各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际在校情况进行监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应通过身份证智能读卡设备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签到,每周至少签到2次。市职研中心和有关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在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四、生活费补贴申报与拨付程序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由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代为按学期申请和发放、补贴到人的方式进行。(一)个人申请。技工院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2个月内,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向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提出申领本学期生活费补贴的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技工院校初审。技工院校受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后,应按照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信息系统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表》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花名册》,于每年的4月20日、10月20日前按技工院校的隶属关系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统一报市职研中心进行审核。(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市职研中心受理技工院校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技工院校学籍注册系统和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技工院校报送的相关材料及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际在校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其中:对中途辍学或因违纪退学等原因,在补贴核实时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无特殊情况连续3周及以上未通过移动智能监管系统签到的,本学期不给予补贴。经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技工院校申报情况,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汇总表》,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由市职研中心核实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四)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市职研中心将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姓名、入学时间、注册技工院校、培训专业、生活费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市职研中心负责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技工院校。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到技工院校。技工院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申请补贴学生的学生补贴卡。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市职研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五、资金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资金从市、区市两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属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技工院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负担;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属技工院校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上级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四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分配因素之一。六、工作要求(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政策,是壮大产业工人后备力量、减轻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业成本、提高新成长劳动力学习职业技能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和教学质量,减少学生退学率,确保生活费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补贴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三)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公示制度,要将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初审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建立专门的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申请、发放和补贴卡登记台账,要采取多种方式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告知受助人员的家长。(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区市和技工院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通知自2017年9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执行期内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资金绩效考核情况适时调整。对各技工院校2017年9月10日起在校且符合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生活费补贴。附件:1.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统计表.doc2.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doc3.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doc4.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doc5.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表.doc6.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花名册.doc7.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汇总表.doc8.青岛市技工院校名录.doc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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