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青人社规〔201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现就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从业人员到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家庭服务机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补贴(以下简称培训鉴定补贴)。本通知执行期内,家庭服务机构每名从业人员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再参加一次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对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再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已在非家庭服务业行业办理就业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通知补贴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二、培训的组织管理(一)培训内容。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规定进行,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同时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二)培训职业(工种)。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和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确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已经明确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职业(工种),不再纳入政府补贴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范围。(三)培训机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青人社发〔2016〕12号规定,确定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培训机构中,开设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经申请和信息采集后,均可开展政府补贴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报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向社会发布。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根据其培训组织管理和培训质量状况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四)培训报名。家庭服务机构可按照就近、自主的原则,选择培训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五)开班登记。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3日内,持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备案花名册》,到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培训人员有关信息审核。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每个班次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不得超过30人)。未经网上培训开班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六)过程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由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7〕6号的有关规定,利用青岛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其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区市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落实监管责任情况作为市财政对区市给予补助的重要依据。(七)技能鉴定考核。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根据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培训人员报名参加鉴定。对考核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培训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补考。其他事宜按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三、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一)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青人社规〔2017〕6号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补贴。(二)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区市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支出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四、补贴申领程序(一)申请。家庭服务机构应在每期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或理论和实操双合格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鉴定补贴申请。(二)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打印《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并携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其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三)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家庭服务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四)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和公示后,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凭《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各区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培训补助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规定,对各区补助资金进行预拨清算。五、工作要求(一)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是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不仅拓宽了城乡劳动者就业渠道,而且能够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增加收入。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家庭服务机构要积极有序地组织和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二)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全市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信息库;要指导灵活就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要定期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服务标兵评选,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三)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对出勤率达不到6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安排其参加技能鉴定考核。要严格按照职业标准规范开展培训,不得随意缩短培训课时或减少培训内容,合并培训班次或转包培训任务。(四)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拨付培训鉴定补贴,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六、其他(一)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相应补贴资金自行负担。(二)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鲁人社规〔2017〕15号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人员,按本通知享受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培训补贴的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本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61号)同时废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