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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东营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指导、扶持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2.承接省农业厅下放市级农业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划出的职责。市级扶贫、脱贫工作职责划入市扶贫办。(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全市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强化扶持农产品加工业职责。3.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职责。4.积极推进农业领域综合执法,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农业地方标准;承担农业检验检测机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许可及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八)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九)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十二)拟订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依法实施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十四)指导全市国有农场的改革与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农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民体育工作;牵头协调农口部门的工作。(十五)负责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扶贫开发工作。(十六)深化全市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农业领域综合执法,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综合科与其合署)。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接待、安全、会务、政务公开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协调农口部门的具体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草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二)人事科(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承办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承担市农民体育协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三)财务审计科。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和农业系统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与其合署,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草拟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负责落实农业地方标准;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有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及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等许可工作。(五)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科。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六)农业信息化科。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管理,指导、协调农业系统内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七)科技与生态农业科(挂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牌子)。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承担市农业专家顾问团的具体工作;草拟全市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承担有关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八)种植业管理科(挂农业保险科牌子)。草拟种植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草拟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发展节水农业;依法实施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对口支援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扶持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九)投资促进办公室(农业产业化科与其合署,挂对外合作科牌子)。负责投资促进方面工作。草拟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调度与分析;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承担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市农产品进出口的调研和贸易促进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参与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农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和农业对外宣传工作。(十)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草拟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各项资金筹措,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农业用油;负责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及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的行业管理。(十一)市农场管理办公室。草拟全市农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农场生产进行指导,做好农场国有资产、社会性事务和农场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承担农垦项目申报、实施和农垦经济统计汇总工作;协调处理农场与各级政府关系,做好农场稳定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市农场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二)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三)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农业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一)市畜牧局。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市畜牧局为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二)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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