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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黄三角农高区)建设发展,规范黄三角农高区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黄三角农高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黄三角农高区现代农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项目、国际间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坚持“把握投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效益”的原则,围绕落实黄三角农高区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快推动黄三角农高区建设发展。第四条建设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一)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及促进关键技术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二)以现代种业、农业生物、健康食品精深加工、设施农业及智能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为重点,转化实施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市场前景好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三)以开展现代农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项目为目标,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四)围绕国际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集成创新,推动国际间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五)以完善园区服务功能为重点,实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科研机构设施、电力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六)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第五条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以及国家及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理建设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七条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每年2月底前,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将上年度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第八条项目任务结束后,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绩效考核和账目清理,如实编报项目资金决算。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核。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依法合规、节俭有效,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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