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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7日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承担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职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2.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市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调研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市安监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二)政策法规科(挂宣传教育科牌子)。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三)行政许可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承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备案证明发放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与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拟订服务窗口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宣传、咨询和解答;按有关规定定期通报许可事项有关信息。(四)综合协调科。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科技信息科。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和汇总整合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六)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与其合署)。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及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有关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医药化工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对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四、人员编制市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安全生产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市安监局:1.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上级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1.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许可焰火晚会燃放;指导、组织县级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按照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四)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1.港界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东营港港界范围内(以下简称港界内)的危险化学品、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界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界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界内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2.港界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界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界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五)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市油区办主管全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负责对市油区办进行指导监督。(六)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安监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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