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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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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7日东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负责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2.承接省商务厅下放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划出的职责。1.将拟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口岸综合协调管理等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2.将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畜牧局。3.将国内展览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4.将全市招商工作的组织管理、督查调度及考核认定工作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商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督促商场(超市)、特殊流通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六)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七)负责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八)负责推动我市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九)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按照上级商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参加和承办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十)拟订全市“走出去”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对外投资、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对外合作重点项目编制,组织重点涉外项目的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和管理我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十一)负责全市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参与对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负责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相关工作。(十二)负责发展我市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审核上报和管理外国及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市代表机构;负责全市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1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信访、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三)综合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市场秩序科挂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牌子与其合署)。统筹协调全市商务领域改革,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研究商务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全市商务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建立管理全市商务工作政策数据库。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承担12312商务举报投诉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四)规划财务科。组织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内外贸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调节科。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和酒类流通管理;督促商场(超市)、汽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流通业和商贸发展科。牵头拟订全市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贸物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融资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促特殊流通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七)电子商务科(服务贸易科与其合署)。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承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促进国际服务业向我市转移;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牵头拟订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八)对外贸易科(进出口公平贸易科与其合署)。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配额及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审核上报、监督管理外国及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市代表机构;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负责推动我市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按规定承办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市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九)外国投资管理科(开发区管理科与其合署)。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参与对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负责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相关工作。(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拟订全市“走出去”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组织实施境外各类资源开发、优势产能转移、跨国并购等境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导协调境内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拟订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核准和监督管理对外劳务合作;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审核、上报和管理我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十一)市招商促进办公室(挂市境外协调促进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参与全市对外合作重点项目编制,组织重点涉外项目的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按照上级商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参加和承办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指导推动我市与重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市与重点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双多边经贸关系;推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和省政府驻境外代表处的业务联系。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商务工会主席1名(副处级),市招商促进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市商务局作为省商务厅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工作。(二)关于药品流通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监督实施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合市商务局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关于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上级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水有关标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农业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商务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工勤人员编制。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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