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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中央、部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4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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