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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青教规〔2017〕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教育、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结合城市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批准的幼儿园专项规划,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位置及规模,各项建设指标满足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第七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改造规划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落实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套建设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第九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第十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当由教育、物价、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确定不同区域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造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要约条件。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并划拨给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其负责建设。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幼儿园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幼儿园建设费用拨付开发建设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二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造价标准发布前,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经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的现存项目,由城乡建设部门与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据此拨付建设费用。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开发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4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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