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已废止,东政办...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发〔2016〕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以及对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以下情形:(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具体管理权限由市级审计机关研究确定。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事项:(一)项目立项及概算合法性;(二)招标方式及范围合法性、合理性;(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服务合同,采购程序、合同履行情况和费用计取合法性;(四)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合法性、合理性;(五)隐蔽工程真实性;(六)工程变更、签证合理性;(七)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八)材料设备价格合理性;(九)影响工程价款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事项:(一)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定额套用及工程取费的合理性;(三)工程款拨付的合理性、合法性;(四)影响工程价款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事项:(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三)征收补偿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应当主要审计以下事项:(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投入的成本及合理性;(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第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载明认定的事实及其理由、依据等事项。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使用其工作结果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以投资审计管理信息化和项目审计信息化为重点,加强相关基础平台、信息库、方法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投资审计信息化水平。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该文件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于2019年12月23日宣布废止。详情点击:http://www.dongying.gov.cn/art/2019/12/23/art_88798_8495184.html?xxgkhide=1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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