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16〕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各方既有财力,确保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二)调动县(市)区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区,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三)兼顾市与县(市)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各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受影响。(四)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既与2012年市以下财政机制调整相衔接,也要为下一步贯彻国家、省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留出空间。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各按50%比例分享。(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入库。(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五)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15%的比例分成;市级在保持对县(市)区“保留基数,分享增量”财力分成办法不变的同时,适应中央增值税收入划分新体制,相应调整核定各县(市)区收入基数。省、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六)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2016年—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级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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