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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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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大财政、产业和社会政策调控力度,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推动经济进入良性循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一)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持续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健全企业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健全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通过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就业、集体产权改革等措施,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自201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提高到不低于145元。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改革,规范奖励性、改革性补贴。加大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基层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改革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工资待遇水平,增强消费能力。(二)继续推进同工同酬。对近年来实施的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应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应打破身份界限,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三)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持《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吸纳相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提高重点就业群体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补助,打造创业创新平台,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精算平衡原则,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落实医保精准扶贫济困保障政策,探索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扩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费用负担。二、支持提升教育消费(五)改善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解决大班额问题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建设费用的扶持和奖补力度,充分利用政策性贷款资金开展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项目融资工作,引导各县区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增加教育资源。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各县区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城乡社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聚集地、留守儿童集中地,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兴办幼儿园。(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自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只补助免杂费资金,调整为按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并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免费教科书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奖补方式引导各县区创新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办幼儿园,鼓励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多种形式支持,政府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可以负担部分教师工资,可以统一购买服务。实施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引导民办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对办学成效显著、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数量较多的民办院校给予奖励。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符合规定的收入,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三、支持扩大文化体育消费(八)增加文化产品有效供给。通过注入资金、开发资助项目、划转相关资产,以及鼓励上市融资和发行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原创影视、动漫精品的奖励力度,鼓励文化企业提供原创精品作品。对媒体融合的技术升级、平台拓展、内容创新等项目,在立项审批、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提高文化产品传输服务能力。对确定为省、市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或获得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产品,根据获奖等级给予奖励。(九)积极开展系列文化消费优惠活动。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支持传承人提高传统工艺品生产能力,促进传统工艺产业化发展,激活非物质文化消费市场。积极筹集资金,利用2年时间对全市不适应放映要求的影院放映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淘汰在用的1.3k(分辨率1280×1024)放映设备,提升数字影院设备档次,提高消费者观影舒适度。(十)大力促进体育消费。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完善体育产业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健全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加大全民健身经费保障力度,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和体育休闲旅游业,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探索开展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试点。四、支持升级旅游休闲消费(十一)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升级扩容。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建设,提升旅游硬件条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游客友好型旅游环境建设,提升全市重点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旅游执法、旅游引导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一体化、便利化水平。(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带动农村旅游消费市场。充分利用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将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支持方向。进一步改善乡村道路条件,增设指示标牌和警示标志,全面提升农村卫生环境和旅游安全保障条件。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强乡镇、旅游特色村、四星级及以上好客人家农(渔)家乐以及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乡村旅游精品项目。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做大做强旅游市场。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扩大旅游产品奖补范围,发挥湿地、生态、滨海、温泉等旅游资源优势,培育新产品新业态引领大众新消费。对新增世界遗产地、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优选项目、全国百强旅行社、4A级及以上旅行社、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国家省市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及优秀奖获奖单位、省级金银铜牌旅游购物商店、省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省级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集研发、生产、展示、销售于一体的旅游休闲装备产业基地或综合性企业,提升旅游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旅游市场。鼓励主要景区推出市民旅游卡,扩大旅游消费。(十四)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五、支持促进健康养老家政消费(十五)加快丰富医疗卫生资源。落实好民办卫生机构新上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引导社会力量投向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以及高端医疗、口腔、医疗美容等资源稀缺领域。支持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机构建设,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康复、护理床位,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康养保健消费。加大对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和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的投入力度。(十六)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在省提高对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按入住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提高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适当奖补,促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创新政府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方式,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增加专项彩票公益金投入,加大对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的补助力度,鼓励老年人增加保险投入。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七)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自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40-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拟从事家政服务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家政服务业领域。落实家政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支持扩大住房消费(十八)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建设或团购住房。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无房职工一次性补偿和无房职工长效补贴机制。允许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购买周转住房,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引进人才购租商品住房。(十九)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助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以补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逐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提供的比重,对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转向以货币化补贴为主。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房产租赁市场承租住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定额租赁补贴。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收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二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新启动的棚改项目总体上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推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策,创新棚改服务提供方式,各县区要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财政奖励政策,引导棚改居民选购合适的商品房。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可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选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适当高于选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奖励标准。(二十一)加快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加快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使用便利性。按照“政府组织、试点先行、财政奖补、逐步推开”的原则,采用“住户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当补偿”的多方出资方式,每个县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由县区落实,市级财政给予奖补。有序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2016-2020年,市、县级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的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骨干物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二十二)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化办理手续,适时开展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商业贷款公积金利差贴息和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全面开展提取还贷业务,适时开展冲抵还贷业务,减轻贷款人还款压力。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进城新市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二十三)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降低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成本,引导住房需求全面释放。七、支持扩大信息消费(二十四)全面实施“互联网+消费”工程。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趋势,鼓励开展信息产品体验促销,推动信息消费产品体验中心建设,逐步形成信息消费新模式,带动全市信息消费快速发展。在工业领域,支持推进智能制造、数字化工厂等示范应用,推进工业云体验中心建设。在民生领域,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家电、集成控制、居家娱乐、移动办公等软件和终端产品体验中心。鼓励建立由生产企业和软件开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专业化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经营,集成智能终端产品、软件应用产品和通信服务的体验、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协同营销模式,着力引导信息消费需求。(二十五)促进软件产品和服务消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程服务、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落实好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减轻软件企业税收负担,推动国产软件进入教育、医疗、交通运输等领域,满足城乡居民信息消费需求。(二十六)引导境外消费回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平台和内外贸结合市场建设,畅通境外商品进口渠道,拓展居民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业务,积极支持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建设,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境外消费回流。八、支持促进绿色消费(二十七)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给予节能环保产品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技术、价格加分支持,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规模。(二十八)实施“工业绿动力”提升工程。推动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试点,对纳入试点的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相关示范项目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扩大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二十九)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根据车型、电池容量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其中,2016年,对生产推广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续驶里程给予每辆2.5-3万元的补助;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按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续驶里程、标准车折算比例等给予每辆2.4-60万元的补助;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1800元给予补助;对燃料电池汽车,按车辆类型给予每辆20-50万元补助。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2017-2020年补贴标准逐步降低。继续对公交企业和单位购置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进行补助。鼓励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集中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落实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车辆,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三十)推动节能环保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发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试点、教育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试点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循环经济引领计划,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发布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资源管理最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最高效的“能效领跑者”的产品、企业名单,树立节能消费新导向。对电机、太阳能热水器、配电变压器等行业的“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三十一)引导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等给予奖补。2016年对单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装配式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分别按6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基准给予奖励,引导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带动绿色建材消费,形成绿色、循环、低碳的建筑消费模式。九、支持促进农村消费(三十二)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电子商务示范县给予财政奖补,鼓励其完善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村级服务站,扩大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领域,促进线下产业发展平台和线上电商交易平台融合发展。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市内相关企业与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快推动“信息扶贫示范镇”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实体店”等新模式,实现统一建设、统一仓储、统一配送,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畅通城乡互动的双向流通渠道,促进农村消费扩大升级。(三十三)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收入。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规模。积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规范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扶贫资金,积极运作扶贫发展基金,努力拓宽扶贫资金筹集渠道,整合各类资源支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农业特色产业,实施电商、光伏、旅游扶贫等工程,支持贫困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脱贫攻坚期间,推进分年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7年各县区低保线不低于省定扶贫标准线。对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到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贫困人口,并鼓励将村集体资源资产作股量化到贫困人口。财政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的集体经济收入,要明确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对贫困人口进行补助,帮助贫困人口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消费能力。(三十四)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在省级财政按每户300元标准给予农村改厕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户均补助标准再增加1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县级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省级资金同等规模进行奖补。探索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同等条件下户均补助标准再增加1000元,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4万元。十、支持改善消费环境(三十五)培育农产品市场。支持县区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和省级百县千乡万村试点工程,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服务、加工、销售“四位一体”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积极发展精致农业,大力实施五个特色产业、肉牛肉羊等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农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行动,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支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集群,加强农产品标准制定和农业投入品检测,加快构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大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各级政府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农产品营销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县区分别给予100-300万元的补助,支持其加快粮油主食产业化和应急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县域内主食加工、配送、销售和粮食应急体系全覆盖,提高粮油加工和配送能力,促进粮油主食产品安全消费。(三十六)深入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统筹利用工业转型升级、重点研发计划等资金,支持企业加强创意设计、提高科技含量和性能,促进大众消费品创新,增加有效供给。扩大首台(套)设备保险补贴范围,逐步将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各县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产业基金,支持消费品工业创新发展,改善消费品的质量品质。对新获得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三十七)大力改善消费物流条件。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将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过桥过路费用按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经营者降低通行费标准。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物流企业税负。支持冷链监控体系和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三十八)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和消费类社会组织。鼓励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支持资质良好、具有稳定客户群和具备互联网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作为出资人入股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对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成立各类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消费服务调解中心等社会组织,将消费服务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纳入公共财政培育扶持范围,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鼓励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三十九)强化消费引导。支持消费品营销推广,创新营销模式,提高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拒买假货,拒绝“山寨”,举报假货。媒体要做到不登虚假广告,不发误导消费者的信息。支持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质量监管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支持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领域及新兴业态的相关标准,出台完善农产品、食品、药品、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关键标准。支持整合优化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能力建设,为扩大消费提供保障。东营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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