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东政发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配合)(二)依法实施后置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负责后置审批事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配合)(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将审批标准和审批环节信息通过东营市政务服务平台及各审批机关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机关,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机关;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以及《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公布前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认领和共享功能前,各审批机关要通过直接登录或者通过省、市政务服务平台中“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设置的链接登录“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级工商机关牵头负责,各级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二)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机关牵头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办、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强化属地监管和跨部门协作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职责。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健全共同查处违法案件机制,统筹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对接。(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一)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市有关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将各自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信用东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多渠道公示,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二)建立信息统一归集、互联共享机制。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积极推动政府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整合。在2016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的基础上,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将有关信息记于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级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高“以网管网”的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大对非法主体网站清理力度,依法查处网上售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建立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东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部门网站公示。(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各县区试点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各级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查询市场主体的完整信用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要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减少市区执法层级,强化县级执法职责。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六、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工作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贯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对当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持续推进的各项任务,要抓紧研究规划,分步推进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密切关注审批目录的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做好证照的有序衔接。(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四)加强督促检查。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东营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山东东营东营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28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2024-12-2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学院片区DY-DC-ZYXY-06-3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2024-12-2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4-12-12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4-11-1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11-07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四分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期限的批复
2024-10-2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4-08-29
山东东营东营区产业园区
-
东营俊富工业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胜利石油科技创新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创客星孵化器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区城北食品加工园区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市大学科技园
山东-东营-东营区
-
东营市黄河口文化产业基地
山东-东营-东营区
山东东营东营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东营东营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