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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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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实现市、县、乡、村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修订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有关规定,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推行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工作,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立实名制铭牌并及时更新,杜绝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车间、到班组、到岗位、到员工。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建立倒逼落实和推进工作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负责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区政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一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严格事故审查备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每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责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筛选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以及重点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各县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和近5年相关行业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市级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执法监督、暗访暗查、媒体曝光、专家会诊、挂牌督办、约谈警示以及中央和省驻东营企业(行业协会)对接帮扶等方式督促整改。(二)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协调同步发展。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认真分析本地产业结构和行业风险,严格控制和逐步压缩高危企业数量。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立、设计、建设、试生产、验收等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监管。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车间、班组和关键岗位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落实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形成部门抓、专家查、执法促、企业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四)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宣教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建立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完善安全培训、考试和证书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安全诚信评价等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实现全市联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六)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市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开发智能引导、智能辨识、智能执法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对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实施在线动态监控,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动态化、网络化、精准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县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七)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投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在依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海洋渔业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八)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加强市、县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规范专家服务领域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策指导、搭建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第三方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督促企业建立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检测、咨询、培训等。(九)加强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范大检查、行业领域和县区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加安全检查或暗查暗访。(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保留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已取消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梳理出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二)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按照《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备。研究推行全员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合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同类执法事项,规范执法程序。(三)严格规范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等案件信息。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一)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县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2018年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加强基层执法工作调研,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县区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改善执法工作条件。2016年年底前,市、县区、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要配齐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积极培养懂执法业务、懂安全管理、懂安全技术、懂安全标准的执法骨干,开展执法文书评审、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执法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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